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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看完法律電影,我都會很有感觸,但卻常常因為拙於言語而辭不達意,儘管如此,我還是要求自己一定要寫出一些心得。

法律,是人類社會用來維持秩序的工具,公平正義之所繫,大眾也馬首是瞻。但個人一直都認為情理法三者要兼具才好,太偏其中一項都將失去平衡。例如此片中的法官一直不肯接受遲了三天的證據,反而認為應該讓監獄發揮嚇阻作用,這種毫無同理心的執法者真是敗類中的敗類,有了權勢就仗勢欺人,著實令人不齒。而亞瑟在經歷了那麼多的狗屁倒灶之後決定向腐敗的司法制度挑戰,歇斯底里地指控他原本應該為其辯護的法官。很荒謬的場面,令人感到痛快之餘也不斷省思其中意涵。

另外,常常聽人在評論某個判決時會說:『法院不是都判他有罪了嗎?』嗯,這種守法的態度相當值得讚許,但有時不免流於鄉愿。因為他似乎沒有想到法院是由人組成的,而只要是人就不可能完全客觀(甚至有時是刻意主觀),尤其如果牽涉到政治時更是如此。一直以來,不管在哪裡,司法通常都是執政者用來肅清異己的工具之一,但很多不明就裡的人卻愚昧到一味相信司法,真是令人啼笑皆非,殊不知很多沐猴而冠者暗地裡盡幹一些髒事,知法玩法、官官相護、貪污關說。

主角是艾爾帕西諾(Al Pacino),劇本則是由是巴瑞李文森(Barry Levinson)和瓦樂莉柯亭(Valerie Curtin)夫妻倆合寫而成,製作成本大概是四百萬美元,北美票房大約是三千三百多萬美元,也獲得影藝學院兩項提名──最佳原著劇本和最佳男主角。

花絮:算是第一批到巴爾的摩拍攝的主流電影之一,片名是美國學童每天都要吟誦的誓詞的最後四個字。老帕(Al Pacino)和老師李史崔斯堡(Lee Strasberg)合演以來第二次獲得奧斯卡的提名,第一次是【教父2】(the godfather: part II)。老帕(Al Pacino)為了要拍此片而婉拒【克拉瑪對克拉瑪】(Kramer vs. Kramer),但很諷刺的是,後來主演該片的達斯汀霍夫曼(Dustin Hoffman)卻在奧斯卡最佳男主角競逐上比下了他。山姆勒文(Sam Levene)的大螢幕遺作,卻也是傑佛瑞湯柏(Jeffery Tambor)的大螢幕處女秀。最後經典的法庭戲其實是最早拍的,而主角大罵所有人事物都失控的畫面早已成為經典鏡頭。為了要把律師演好,老帕(Al Pacino)多方地實務考察,而且之後在片場入戲頗深,這是他對方法演技的堅持。老帕(Al Pacino)常即興演出,因為他台詞背得很慢,但後來他的老師告訴他一定要把台詞背熟,這樣才不會影響對戲的人。法官在法庭上鳴槍是其來有自的,導演諾曼傑維森(Norman Jewison)根據考據宣稱,在某些自治區裡,法官帶槍上法庭是稀鬆平常的事。亞瑟和法官在咖啡店吃東西的橋段總共拍了廿六次,演法官的傑克渥登(Jack Warden)吃三明治吃到都快吐了。

http://www.imdb.com/title/tt0078718/
2013/05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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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克拉克.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